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2民初12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4BP5G2U。

法定代表人:谭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依法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川东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欣蔚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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