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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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2民初12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4BP5G2U。 法定代表人:谭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茂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依法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川东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欣蔚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