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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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25000.00元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食品厂内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与杨培书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房屋(权证号:川(2017)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