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4民初3960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系该公司雍河分理处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天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碧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