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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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516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营业场所: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8、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337773703D。 负责人:阳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艳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游明花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