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45×××37)中的贷款期限于2020年10月5日到期; 二、被告***偿还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剩余贷款本金522430.76元、并给付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为17518.97元,之后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909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3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9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