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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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4民初3681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光发(该公式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杜爱琼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