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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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陈泳宇与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富新信个借(2018)1237132018000236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泳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717.2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拖欠利息22545.79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7971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6104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在2020年1月22日还未付清本金,则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9.91563‰为标准进行计算)和复利(计算方法为:拖欠利息额×{[正常贷款执行月利率×(1+上浮比例)]/30×利息拖欠天数}); 三、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富顺县建筑面积为140㎡的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60000元最高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计2748元,由被告陈泳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