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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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凤县营销服务部 陕西龙腾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DX陕DXXX**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474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60元,以上共计11034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4元,支付给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DX陕DXXX**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47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13978.17元的70%即9784.72元;其中支付给原告***9296.55元,支付给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488.1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陕CXXX**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47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13978.17元的30%即4193.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被告***、永寿县龙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3.9元,由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负担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