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凤县营销服务部
陕西龙腾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DX陕DXXX**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68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928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4280元,支付给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DX陕DXXX**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26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12762.94元的70%即8934.0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528.12元,支付给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5405.9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陕CXXX**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26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12762.94元的30%即3828.8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永寿县龙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5.1元,由被告宝鸡秦通集团凤县运输公司负担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