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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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8226.51元、保险费10148.66元,共计138375.1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担433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