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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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8000元及利息138936.80元(利息计算到2020年7月22日,后续利息应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5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116元,由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负担5284元。财产保全费4200元,由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