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地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罚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