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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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钱江龙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古蔺钱江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古蔺钱江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鑫钱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4元,由被告古蔺钱江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古蔺钱江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