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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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78000元。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