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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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借款本金996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99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00元,由***负担10416元,***、***共同负担54684元。***已向一审法院交纳65100元,一审法院应退回54684元给***;***、***应向一审法院交纳54684元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88元,由***负担7406元,由***、***共同负担38882元。***、***已向本院交纳46288元,本院退回7406元给***;***应向本院交纳74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