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星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黄献东、吴慧艳、吴正新、浙江五星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在(2018)浙0382执45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献东、吴慧艳、吴正新、浙江五星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8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