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6624.9元,合计256624.9元,并支付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2549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剩余10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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