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4381号 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赵爱玲。 被告:***,女,住***。 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康理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冰冰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