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3828号 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爱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永,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恒飞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佳华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