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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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