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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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2万元,并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该款利息;)、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3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该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10320元,由***承担1651元,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715元,***承担4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