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622号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郸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25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2020)豫1625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执行费0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孙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金祥 附: 法院户名: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专用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郸城支行 账号:62×××26 联系电话:1359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