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贝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盛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偿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4月8日的利息为1948146.69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重新约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8)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4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最高余额7.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贝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余额7.8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贝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债权最高余额1.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债权最高余额7.8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元,由被告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贝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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