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民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33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码:***1)约定的位于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片区海埂悦府10栋-1层445#号车位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拆除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片区海埂悦府10栋-1层446#号车位旁被告擅自改造的第三人使用的车位,将该车位恢复为公共过道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车位之日止的车位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被告承担(于付款之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