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融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合计3752386元,并以尚欠工程款22523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8152元,由被告融荣公司、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