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融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合计3752386元,并以尚欠工程款22523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7年1月3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8152元,由被告融荣公司、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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