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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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5720元、押金1100元,合计68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负担115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被告负担的11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