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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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6000元、交通费损失200元,合计6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