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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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代偿款9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3.96‰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