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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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53695元; 二、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截止于2020年1月15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共计311940.59元; 三、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未归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4元,由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辉达镁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