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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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透支本金198,783.82元及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透支利息48,784.82元、罚息5,362.6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2,960.08元; 四、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负担,***、***对该款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