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和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杨丽萍与被告河南和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两份。 二、被告河南和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阳市高新区张衡北路北侧1号楼1层101室(合同编号:14815274)、1号楼2层1201室(合同编号:14815279)的房产价值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四、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26号4号楼104室(合同编号:14818072)、102室(合同编号:14818071)、403室(合同编号:14818073)、404室(合同编号:14818075)号房产价值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被告河南和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