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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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盐边县惠民中学校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合计23478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1348.66元,余款183434.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第三人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返还医疗费49489.45元; 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后,由被告盐边县惠民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3944.89元,向第三人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支付原告***应返还的医疗费49489.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元,由原告***承担1958元,由被告盐边县惠民中学校承担1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