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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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995.11元并支付代偿本金13676.2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13676.2元,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