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油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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