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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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5)江油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