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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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168559.15元,并自2020年9月9日起以116855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9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山东黄河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故应由被告直接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