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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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5760元、残疾赔偿金64863.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交通费800元、电动车损失300元,共计77223.15元; 二、交强险不足部分,医药费2547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29828.4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3639.46元,赔偿***5888.95元; 三、鉴定费1500元,由***赔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项,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负担360元,***负担1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