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HT8031630190000293的《联保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计1626.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