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 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66498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工程进度款3664983元在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北蝉星马社区(新港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舟国用(2008)第0103605号]的厂区改扩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6400元,合计67520元,由被告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