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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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留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596.75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以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复利(月利息和复利总额以不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驳回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