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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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9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