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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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理赔款100000元。 驳回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619元,由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0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