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7749.99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负担82003.93元,被告***负担35746.06元。

二、被告***已经垫付原告***10000元,上述款项相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5746.06元。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