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12号的房屋(471平方米)腾退并交还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款人民币3061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的租金66000元,2019年5月24日以后的占用费按7500元/月,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1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水费1942.5元及电费24347元,该款项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告已缴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39600元中予以扣除,此后产生的水、电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在腾退上述房屋时据实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6元,反诉费3324元,共计8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104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