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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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7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淮滨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7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18478.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348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72元,上诉人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2.72元,被上诉人***、***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