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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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就工程进度款3000000元在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北蝉星马社区(新港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舟国用(2008)第××号]的厂区改扩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6400元,合计67520元,由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714元,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48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0元,由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船舶管业分公司、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314元,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4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