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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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1执1251号 申请人执行人龙强,男,彝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晋家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家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强人民币33200元,执行费39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晋家明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经我院合议庭合议,申请执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新的依据才能够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振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