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1执1251号

申请人执行人龙强,男,彝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晋家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家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强人民币33200元,执行费39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晋家明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经我院合议庭合议,申请执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19)黔02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新的依据才能够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振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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