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588号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的与邹燕、赵翔翔 保全纠纷一案,依照(2020)黔0121财保649号民事裁定,本 院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11月16日对赵翔翔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 07100024***334-156-1、招商银行,账号:62×××71- 20001;邹燕在交通银行,账号:62×××17、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59予以冻结(均为额度冻结)。同月19日又对赵翔翔名下号牌贵A×××**别克牌轿车(车辆识别号:054684)一辆予以查封。 冻结及查封期均为一年。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121财保64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小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