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继续执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盛现代城A5-1-201号、A5-1-2203号房屋。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56.15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6.15元,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执异39号执行裁定自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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