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返还原告***购房款88462元; 二、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述购房款项利息(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