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4110.8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9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3578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050.5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800元。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

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900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负担95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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